金融机构发售投资型产品应进行适当性匹配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7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办法》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均适用于《办法》相关规定。

从内容上来看,《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规则、适当性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内容。在“基本规则”一章中主要明确了金融机构应了解产品、了解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

《办法》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

根据《办法》,专业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办法》强调,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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