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零售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对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保障民生、稳定就业及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作用,近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系统部署零售业发展工作。
《意见》提出工作新目标。围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存量增量协同优化、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力争到203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体系,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零售场景,推出一批融合创新的业态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售企业,推广零售好经验好做法,使线下零售成为购物休闲、沉浸体验、娱乐社交的承载之地,线上零售成为商品丰富、品质优良、规范经营的购物之所。
《意见》明确重点新任务。包括系统规划新布局,引领零售新供给,创造消费新需求,激发零售新动能,支持做强做优做大零售企业,为零售业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方向指导,助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民生服务能力、消费拉动能力。
《意见》优化竞争新环境。针对线上线下零售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公平竞争、加强价格治理、推进监管统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强化反垄断审查、规范价格行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整治虚假宣传和转嫁促销成本等刚性约束,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意见》强化保障新政策。从用地保障、融资支持、减税降负、优化审批、法治市场等方面,强化政策集成,解决影响零售业发展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资源要素向实体零售集聚、政策措施向实体零售倾斜、工作力量向实体零售加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加强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推动行业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体育总局、国家网信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局、体育行政部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能源局、消防救援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零售业对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保障民生、稳定就业及做强国内大循环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扩大内需为基点,以供给与需求良性互动为导向,围绕规划合理布局、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存量增量协同优化、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
到203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体系。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零售场景,推出一批融合创新的业态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售企业,推广零售好经验好做法,使线下零售成为购物休闲、沉浸体验、娱乐社交的承载之地,线上零售成为商品丰富、品质优良、规范经营的购物之所。
二、系统规划新布局
(一)坚持规划引领。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关国家标准。将城乡商业网点建设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相关规划等相衔接,因地制宜构建梯次分明、布局均衡、功能互补的商业新格局。(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各地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优化结构。实施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推动步行街(商圈)科学布局、优化业态、突出特色。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扩围升级,补齐超市、便利店、菜市场等民生业态。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推动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开展“千集万店”改造提升。(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动态管理。加强零售商业设施运行监测,鼓励相关协会、机构探索建立商业设施饱和度评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饱和度评估,推动商业设施布局均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引领零售新供给
(四)提高商品品质。推动零售经营主体加强采购质量管控和溯源,严选供应商,鼓励发展自有品牌,推广质量自我承诺制。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销毁行动,打击线上线下制假售假行为。推动平台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将入驻经营者抽检合格率、退货率纳入考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服务品质。鼓励零售经营主体提供商品定制、配送到家等增值服务,推广去“皮”称重、送装同步等便利服务,提倡长者导购、母婴室等适老适幼关怀服务。持续深化异地异店退换货促进工作。依法推行线上7天无理由退货(特殊商品除外),鼓励实体零售经营主体承诺无理由退货。整治售后安装、维修服务乱收费。(各地商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标准升级。加快制定满足高品质生活、新消费需求的零售领域标准。推动《零售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准则》《绿色商场》等标准落实。开展零售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研究非标准化商业等新业态标准。指导商协会依法开展零售业信用评价,加强行业自律。(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造消费新需求
(七)改造创新场景。实施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一店一策”打造新场景。推进老旧街区更新改造,提升步行街和商业街区品质。利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等政策推动商业设施空间重构、业态更新、数智化改造,发展非标准化商业,提升社区商业,完善适老商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支持商业设施与交通枢纽、周边景区等采用空中连廊、地下通道衔接。(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业态融合。结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等试点工作,推动零售与餐饮、文化、娱乐、体育、旅游等融合发展,打造“零售+”新生态。鼓励发展融合型、时尚型、策展型、主题型、社区型零售。支持免税店开发特色主题购物场景,增加离境退税店,设立外贸优品专区、展销中心。支持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模式转型。鼓励零售经营主体从商品经营转向多业态综合运营,强化消费者服务体验,改变收通道费等传统经营方式,发展深度联营、自采自营、批零兼营、制造型零售,创新全渠道零售、即时零售、“线上引流+线下成交”等模式。鼓励中小零售经营主体联盟合作、自愿连锁,联合研发、采购。支持大型零售经营主体以自建渠道、合作、并购等方式“走出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五、激发零售新动能
(十)提升数智化能力。支持零售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实现进销存、物流配送等全链条数字化,打通线上线下渠道、商品、服务和数据。鼓励平台对中小零售经营主体技术赋能,资源共享。支持第三方科技企业开发面向中小零售经营主体的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推广“人工智能+”,拓展智能导购、低空配送、无人售货等场景。推动消费券发放、结算等环节使用数字人民币,依托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实现补贴资金高效周转、精准直达。(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零售经营主体整合供应链资源,完善供应链体系,发展统仓统配、集采集配、共同配送等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融资服务质效。推广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GS1)商品条码、二维码及标准托盘(周转箱),推动“一码到底”“一托(箱)到底”。(各地商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人力支撑。鼓励零售经营主体稳定员工队伍,更多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改善员工福利,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对零售经营主体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加快审批流程。完善零售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零售经营主体与院校、商协会合作,培养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并纳入各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零售从业人员纳入各地人才引进政策范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竞争新环境
(十三)促进公平竞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线上线下零售一视同仁。推动平台经营者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收费,降低平台内经营者成本。强化平台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平台经营者依法向监管部门开放算法必要数据,促进算法推荐、流量分配公平透明。推动平台经营者建立多元化算法推荐指标体系,不得仅以商品价格作为算法推荐核心参数。鼓励同品同款商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价格治理。支持品牌商构建合理价格体系,通过完善定价策略缩小线上线下价差。落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引导平台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和补贴行为。重点整治虚假宣传、虚假促销、虚假打折和不公平定价行为。推动落实明码标价,公示促销活动规则、期限、适用范围,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承担补贴、参与促销活动,向商户转嫁促销成本,以及“0元购”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监管统一。健全一体化监管机制,统一线上线下促销等行政检查和处罚标准。推动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户严格履行资质审核等法定义务。依法从严执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推动线上线下零售经营主体税负公平。督促平台经营者加大动态监测和合规审核力度,对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未办理的入驻商户及时处置。(市场监管总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障新政策
(十六)加强用地保障。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商业设施改造项目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加强零售平急两用基础设施用地保障。优先改造权属清晰的闲置商业设施,对产权分散、构成复杂的,可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归集后再整体改造。鼓励国有企业按市场化方式盘活商业设施,延长租赁期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减轻企业负担。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禁止对连锁零售企业跨区域经营设置注册独立法人、最低投资规模等准入壁垒。支持零售企业参与绿证绿电交易。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按规定落实稳岗促就业相关政策。(各地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优质零售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主体发行资产支持型证券和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出台适合零售业特点的行业授信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主体享受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社区商业、农贸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设施设备节能降碳和数字化改造的金融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审批流程。鼓励商圈(商场)运营单位依法依规申办群众性活动,规范开展促销、广告投放,优化审批或备案流程。充分考虑老旧商业设施改扩建的历史现状,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灵活处理老设施与新标准适配、兼容问题。(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法治市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纠治零售领域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规制恶意索赔,依法严厉打击骗取赔偿、敲诈勒索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依规整治零售领域网络虚假信息。加强零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推广绿色替代产品,促进使用减量。(司法部、公安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