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营业部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

11月11日,据厦门证监局披露,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刘泽方,控制使用开立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的“刘某红”“刘某辉”“刘某昆”账户委托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39,141,591.80元,合计亏损139,803.64元。

证监局认为,刘泽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刘泽方处以4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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