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期货湖北分公司收警示函 为申万宏源全资子公司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25日披露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披露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章翔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章翔在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向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章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万宏源(000166.SZ)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了你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递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章翔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章翔: 

经查,你在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向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免责声明:

1、本网站所展示的内容均转载自网络其他平台,主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信息传播的目的;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已得到证实;阅读者务请自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风险自负。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站管理员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